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9年度,37號
TPDV,99,金,37,20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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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3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劉嘉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祖熙
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律師
      彭郁欣律師
被   告 方祖熙
被   告 方祖豪
被   告 郭文斌
被   告 張秋惠
被   告 黃素燕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呂靜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昭綺律師
複代理人  張維倩律師
被   告 陳建銓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律師
被   告 方禾蓁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林學廉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劉俞欣
複代理人  連睿鈞
複代理人  羅以格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
被   告 郭書祥
被   告 陳君煜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張建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告 葛介正
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金來
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被   告 楊智惠
被   告 李明昱
被   告 林秀湄
被   告 陳慕賢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複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祖熙方祖豪郭文斌張秋惠黃素燕等人涉有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 ,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金重訴第16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判決在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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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