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37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劉嘉瑜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被 告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方祖熙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律師 彭郁欣律師被 告 方祖熙被 告 方祖豪被 告 郭文斌被 告 張秋惠被 告 黃素燕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代理人 呂靜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昭綺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倩律師被 告 陳建銓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律師被 告 方禾蓁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陳曉祺律師被 告 林學廉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複代理人 劉俞欣複代理人 連睿鈞複代理人 羅以格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被 告 郭書祥被 告 陳君煜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被 告 張建良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被 告 葛介正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金來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被 告 楊智惠被 告 李明昱被 告 林秀湄被 告 陳慕賢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複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祖熙、方祖豪 、郭文斌、張秋惠、黃素燕等人涉有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 ,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金重訴第16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判決在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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