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鈞泉
黃怡婷
黃榮瑞
黃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劉永弘、吳式強
、楊司寬、戴宏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4,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