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蘇豐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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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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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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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百鑫金屬貿易有限公│81年8月26日 │82年8月26日 │15,600,000元│
│ │司、蘇錦榮、謝興華│ │ │ │
│ │、黃中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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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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