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代 理 人 張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79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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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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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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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90年9月20日 │92年3月10日 │105,499,200元 │
│ │限公司 仝清筠、孫│ │ │ │
│ │道存、仝清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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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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