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11號
TPDV,102,除,211,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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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明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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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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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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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89年3月21日 │5,000,000元 │
│ │賴秀蘭 │有限公司 │ │ │
│ │黃阿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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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