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05號
TPDV,102,除,205,201301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鄭梅姫
代 理 人 鄭秋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5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1 │103 │
├──┼───────────────┼────────┼──┼──┤
│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1 │103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