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0號
TPDV,102,除,20,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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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柯武德(即柯雯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嬿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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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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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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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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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