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林昇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信灣實業股│聯邦商業銀│101年1月20日│11,199元│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