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10號
TPDV,102,除,110,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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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漢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德志
代 理 人 秦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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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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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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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慧雯婦產科診所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101年6月30日│29,100元 │ED0000000 │
│ │林慧雯 │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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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