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08號
TPDV,102,除,108,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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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劉才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月5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169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2月2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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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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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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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才寬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世貿│101年5月11日 │3,000元 │DL0000000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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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劉才寬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101年5月11日 │3,500元 │DB0000000 │
│ │ │總部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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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