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秀珠、陳彥廷(
即陳杰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
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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