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6號
TPDV,102,重訴,56,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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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黃岳偉
      陳素雲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郭瑋萍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岳鴻(即黃林裕
  玉之繼承人)、黃子芸(即黃林裕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岳鴻(即黃林裕玉之繼承人)、黃子芸(即黃林
  裕玉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壹萬壹仟
  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陸萬捌仟陸佰
  叁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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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