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9號
TPDV,102,重訴,29,201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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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鄭國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欽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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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