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7號
TPDV,102,訴,477,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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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威宇創意整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熊威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被   告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謙如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定之製作合約書第9條第10 項約定:「本合約未 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磋商 之,若雙方協商不成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 條例提付仲裁,並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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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