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陳月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騰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青騰企管
顧問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如無法代理人時,則應聲請本
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及聲請時,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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