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陳心瑩
徐坤堂
巫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心恬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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