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74號
TPDV,102,繼,74,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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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曾昭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曾燈源(男,民國四十年七月十九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
  台北市○○區○○路○段○○○號四樓即台北市松山區戶政
  事務所)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燈源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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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