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7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58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仍有14,558元
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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