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0號
TPDV,102,建,20,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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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陽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於民國94年10月5 日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 條約定,兩造乃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於102年1月1日改制為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本件 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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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