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監造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3號
TPDV,102,建,13,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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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吳餘輝即吳餘輝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王卓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設計監造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7,1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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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