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吳餘輝即吳餘輝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王卓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設計監造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7,1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