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34號
TPDV,102,司聲,134,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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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鄧毓亭
相 對 人 鄭愛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一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1 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55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10萬元,並以鈞院102 年度存字第135 號提 存事件提存;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 ,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 ,及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2 年度存字第135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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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