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861號
TPDV,102,司票,861,201301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黃靖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賢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