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78號
TPDV,102,司票,778,201301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陳姝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錦紅郭呂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