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78號聲 請 人 陳姝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錦紅、郭呂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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