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2號
TPDV,102,司票,72,201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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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伯罕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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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