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54號
TPDV,102,司票,354,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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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光泰有限公司農毅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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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光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