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劉美華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湖璋間因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966,9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調解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