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筠絨即蕭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緣相對人蕭筠絨即蕭素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
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
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
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3
月9 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53202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1532
0 2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
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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