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74號
TPDV,102,司促,974,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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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筠絨即蕭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緣相對人蕭筠絨即蕭素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
  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
  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
  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3
  月9 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53202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1532
  0 2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
  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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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