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健即三岳鋼鋁藝術門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三岳鋼鋁藝術門窗之組織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商工登 記。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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