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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