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炳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安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