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0號
TPDV,102,司促,330,2013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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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楨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債務人歐特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原法定代理人已當
  然解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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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