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楨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債務人歐特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原法定代理人已當
然解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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