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0號
TPDV,102,司促,330,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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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楨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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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