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蔡楨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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