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3號
TPDV,102,司促,323,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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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濟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
  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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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