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文傑
施如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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