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24號
TPDV,102,司促,2724,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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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芳(原名林信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
  三.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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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