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張世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志楨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即起訴狀訴
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