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88號
TPDV,102,司促,2688,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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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三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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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