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25號
TPDV,102,司促,2625,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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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景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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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