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景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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