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44號
TPDV,102,司促,2544,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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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蕎齊(原名鄒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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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