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陳正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珮瑛
曾德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柒仟伍佰零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