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茜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當月(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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