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超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振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 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玖萬零壹佰
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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