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22號
TPDV,102,司促,2222,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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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超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振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 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玖萬零壹佰
  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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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