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耀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
債務人劉耀東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87,817元整。(二)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037元整(95/3/13
-95/4/17按18.25%)。(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87,817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
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