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重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蓮即閣樓咖啡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後段所
載「暨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等
語,究係何意?該部分之請求依據為何?請在明確表明本件
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