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17號
TPDV,102,司促,2117,201301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重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蓮即閣樓咖啡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後段所
  載「暨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等
  語,究係何意?該部分之請求依據為何?請在明確表明本件
  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