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峰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