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39號
TPDV,102,司促,1839,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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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雲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1378 │01月 08日  │      │       │
│  │元  │起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4817 │01月 08日  │      │點七五    │
│  │元  │起     │      │       │
├──┼───┼──────┼──────┼───────┤
│ 003│新臺幣│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6233 │01月 08日  │      │       │
│  │元  │起     │      │       │
├──┼───┼──────┼──────┼───────┤
│ 004│新臺幣│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57877 │01月 08日  │      │點七五    │
│  │元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
  緣相對人張雲芳於民國96年6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1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 年1 月7 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5597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張雲芳於民國96年6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1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 年1 月7 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7424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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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