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何宗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
幣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仟叁
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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