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87號
TPDV,102,司促,1787,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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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何宗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
  幣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仟叁
  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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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