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
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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