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49號
TPDV,102,司促,1749,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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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
  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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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