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67號
TPDV,102,司促,1667,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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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頂好名店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金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桂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是否請求利息,若是應表明年利率。
三、提出管委會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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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