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太平洋頂好名店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金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桂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是否請求利息,若是應表明年利率。三、提出管委會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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