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太平洋頂好名店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金樹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范温麗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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